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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身亡赡养人得其财产 养女何故无法继承

孙振明律师     2015-03-18 阅读:276

孙振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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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个毫无血缘关系的人,居然在五保户大爷死后获得了其遗产;愤怒的养女虽然试图夺回的自己应该继承的财产,可是却被法院驳回诉求。关于这场奇葩的闹剧,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一个毫无血缘关系的人,居然在五保户大爷死后获得了其遗产;愤怒的养女虽然试图夺回的自己应该继承的财产,可是却被法院驳回诉求。关于这场奇葩的闹剧,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五保户身亡赡养人得其财产

据了解,北流市某村的农民潘某德膝下无子女,是村里的五保户,侄女潘某珍小时候曾经在潘某德家中生活过几年,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年老的潘某德由同村的契儿张某赡养,并且在办理五保户时登记的赡养人是张某。在潘某德生前故后,都是张某在照顾和处理。

2014年6月,潘某德生病死亡,留下的遗产由张某管理。但是,潘某珍不服,称自己是养女,有权继承遗产。于是,潘某珍一张状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某退出侵占其养父潘某德的所有遗产。

收养不合法,继承权受阻

孤寡老人的离世,作为养子女自然更应该尽完最后的孝道。但是,如果养女仅仅为了想在毫无付出的情况下继承老人的遗产,那么似乎上天也不想让其得到这份遗产,给其来了个收养未经登记无效。

本来我国继承法规定,子女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而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养子女。但是,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进行相应的登记才能成立。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告在户口薄中登记为养女,但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因而,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潘某珍的诉讼请求。且对于赡养人张某,虽然与死者并不存在任何的法律关系,根据继承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此,张某有权合法的继承老人的遗产。

钱财确为身外物,但就是这“死不带去”的东西,总在死者死后给活着的人们造成很多的困扰。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固然在此种困扰中如鱼得水;可如果不能很好的驾驭此种困惑,那么让被继承人生前立好遗嘱或许要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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