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员骗法院受重罚
昨天,某市一中院通报,法院在近日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时,发现原告晋长霞为了索赔伪造收入证明等证据,故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
2012年9月,晋长霞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起诉肇事车辆驾驶人周某、周某工作单位以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交通费900元、医疗费1086元及误工费113173元。晋长霞是新华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代理制业务员。她为了证实自己的误工损失,先后提交了工资收入证明和盖有新华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的《收入减少证明》、《工资月收入证明》,却拒绝向法院提交工资银行流水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经法院传唤,新华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出庭陈述,真相水落石出:公司并未向晋长霞出具过上述两份证明。经过当庭比对,两份证明上的印章并非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真实印章。此外,一中院调取了晋长霞的工资银行流水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均显示晋长霞在受伤期间有相应工资收入及纳税。面对铁证,晋长霞承认了自己提交的证据系伪造。
一中院认为,鉴于晋长霞要求赔偿误工费数额之巨大、妨害诉讼行为情节之严重,依照新民诉法的规定,对晋长霞罚款人民币10万元。据悉,这是自2012年新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对个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开出的最高“罚单”。
伪造资料被罚10万元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编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款规定行为,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如查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相应的刑法处罚。
本案中,晋长霞为了骗取高额赔偿,不惜私刻公司印章、拒绝提交对己不利的证据、伪造证据,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审理秩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欺骗法庭性质恶劣。幸好真相及时水落石出,防止事态继续恶化;否则,晋长霞很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伪造证据的诉讼行为是当今社会诚信缺失的具体体现,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和影响,这样的造假行为不仅触犯了民诉法的规定,在一些情况下还有可能触犯刑事法律规定。而一旦造假被法院查证属实,则会追究诉讼参加人的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