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运签货船建造合同
造船听上去似乎很高大上,我国很久之前就有了江南制造总局,造船业的发家史也算挺早,但随着技术的发展,我国的造船业似乎也不怎么景气,过去的几年里,各种大大小小的船企不是破产停产就是倒闭,造船业的前途也一片渺茫。
宁波海运2月2日晚公告称,2015年1月30日,公司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金陵船厂签订了3艘49500吨散货船建造合同。建造3艘49500吨散货船的合同价格合计为50994万元,每艘船舶价格为16998万元。
公司表示,本次公司新建船舶是公司运力结构调整的需要。公司近年加速淘汰落后高能耗老旧船舶,并保持运力合理有序递增,进一步改善公司国内沿海运力的结构,使同类型的姐妹船增至6艘规模,有利于降低船舶管理成本、提高船舶调配机动性,提升公司运输效率,进而增强公司在煤运细分市场的竞争能力。
承揽合同的法律责任
船舶建造合同可以理解为承揽合同,但是什么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双方又有着怎样的法律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船舶建造业虽然遇到了短暂的瓶颈,但随着技术的革新以及船企自身的改革,要在船舶制造业激烈的竞争中占得一席之地也不是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