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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孙伟律师     2015-03-19 阅读:168

孙伟 律师

执业律所 : 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5053273762

执业理念:真诚待人,诚信办案、专业高效 办案风格:对当事人高度负责、对案件质量高度负责 办公电话:15053273762 QQ:1607105307 执业机构: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

导读 案情介绍:2014年被告人因小事与楼下邻居发生纠纷,造成被害人鼻骨粉碎性骨折等三处,构成轻伤二级,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辩护意见一、受害人对事情...



案情介绍:2014年被告人因小事与楼下邻居发生纠纷,造成被害人鼻骨粉碎性骨折等三处,构成轻伤二级,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辩护意见

一、受害人对事情的起因以及由邻里纠纷演变为刑事伤害案件起着一定的作用。

二、双方引发冲突原因为邻里间小事。

三、被告人本人也受到伤害(轻微伤)。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且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已被刑事拘留和执行逮捕并羁押,实际上业已受到相应处罚,达到了教育惩戒的目的。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量刑时,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便于受害人与被告人两家消除积怨,和睦相处,缓和邻里矛盾。

审判结果:

即墨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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