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无须证明自己无罪,但本案证明上诉人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对上诉人的有罪指控完全是一派胡言,我们经仔细审查本案的证据材料,发现本案对上诉人的指控是错误的,错误起源于侦查之前已事先既定目标嫌疑人,继而有针对地对证人进行启发、诱导取证,为完成任务交差胡乱办案。案发现场的人员与侦查机关均受现场谣传毒害过深,造成对上诉人的错拘错捕,继而在现时的司法体制及司法各有关方面的利害关系下,造成一发而不可收拾的后果,二审前的司法机关都陷入主观归罪的怪圈难以自拨,本案不断地修正、补强的有罪证据,结果事与愿违,修正、补强的过程中显露了更多的矛盾与疑点,不仅我们了解到本案上诉人确实无罪,本案的证据已充分证明了其无罪。
不仅上诉人自始至终均未认罪,如果上诉人确实参与了作案,在一审判决徒刑一年半并且已重新获得了自由之下,我们不会累如汗牛、在这无利可图的案件中投入大量的精力,作无谓的争辩,我们坚守的是作为一名法律人的底线!必须为了事实和真相战斗到底!敬请二审法院结合我们二审阶段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申请公开开庭审理的申请书》,以及本文新提出的辩护观点与代理意见,依法审理,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还上诉人以清白!
综上所述,本案的有罪证据仅仅是几名控方证人的证言,而没有任何实物证据,而这些证人证言前后矛盾、相互矛盾、与现场录像不一致,无法得到现场录像或其他证据的印证,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二审公诉人当庭建议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第一次反映侦控机关比较客观公正的说法。
但是,本案上诉人是无罪的,二审应予以拨乱反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直接改判上诉人无罪!
此致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 师:王思鲁
黄春秀
201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