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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对妻子施家暴 过错离婚可得经济赔偿

孙振明律师     2015-03-19 阅读:150

孙振明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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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丈夫对妻施家暴丈夫多次对妻子进行家暴,向妇联求助,向法院起诉都未能彻底解决,随着争执的白热化,家暴的次数也越多,忍无可忍的妻子再次起诉离婚。2012年6月1日,覃向柳...



丈夫对妻施家暴

丈夫多次对妻子进行家暴,向妇联求助,向法院起诉都未能彻底解决,随着争执的白热化,家暴的次数也越多,忍无可忍的妻子再次起诉离婚。

2012年6月1日,覃向柳北区法院起诉,要求与韦离婚。同年11月6日,法院判决不准两人离婚。第一次起诉离婚,虽然没有离成,但此后夫妻俩一直分居,矛盾没有得到缓和。去年7月16日,覃再次向柳北区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韦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两万元,法院3次开庭审理此案。

覃向法庭提交了公安机关受案回执、调解书、病历等证据,以证明韦殴打她的事实。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对无过错方给予照顾。由于韦殴打覃致使其鼻骨骨折,严重侵害了覃的健康权,韦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过错责任,因此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应该多分给原告。根据夫妻双方两处共有房产的评估价格,法院认为应该多分8.8万余元给覃。

过错离婚可得经济赔偿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律规定家暴是离婚的法定条件,丈夫因为对妻子实施家暴而被离婚,无过错一方也因此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一定要禁止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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