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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收养制度的各种问题汇总(四)

易轶律师     2015-03-19 阅读:129

易轶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260300480

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长期专家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首届青年律师辩论大赛冠军。...

导读 我国《收养法》第六条对收养关系中收养人需具备的条件作了规定,需要重点指出的是,这里的构成要件不是选择式要件,而是共同必备式要件,即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收养人...



我国《收养法》第六条对收养关系中收养人需具备的条件作了规定,需要重点指出的是,这里的构成要件不是选择式要件,而是共同必备式要件,即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收养人才是适格的收养主体;1)无子女,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以及养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里考虑的是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和身心健康问题;3)年满三十周岁,这里考虑的是低于三十周岁的人,生育机会多,不比急于收养他人子女而放弃自己生育子女的权利。


易轶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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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长期专家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首届青年律师辩论大赛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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