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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获养母生前赠房 亲生儿称遗嘱无效

刘铭律师     2015-03-17 阅读:176

刘铭 律师

执业律所 :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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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养子获养母生前赠房近日,55岁的聋哑人李先生突然成了被告,居住了二十多年的老宅竟然是别人的。突如其来的变化,令李先生也惊讶不已。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早在1967年,...



养子获养母生前赠房

近日,55岁的聋哑人李先生突然成了被告,居住了二十多年的老宅竟然是别人的。突如其来的变化,令李先生也惊讶不已。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早在1967年,李先生被养父李某、养母黄某收养,在江岸法院办理《收养关系证明书》,养母自己与其前夫有三个儿子,即谢氏三兄弟。1990年初,养父李某去世,留下其单位分配的涉案房屋给李先生居住,而黄某则跟谢氏三兄弟住在一起。

之后,房屋改制,李先生与养母签订了一份电脑打印协议,说明房子由李先生出全资购买,协议旁附有黄某的手写备注:“该房屋请由李先生继承,6.25。”去年下半年,因涉案房屋面临拆迁,谢氏三兄弟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母亲的房子,李先生只是个“外人”。

庭审时,李先生出示了养母生前签下的协议,而谢氏三兄弟却称“签名与本人字迹不符”,非母亲的真实意愿。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养子与亲生子女均为法定继承人。谢氏三兄弟所指控的“签名与本人字迹不符”,因为举证人没有申请笔迹鉴定,法庭不予采信。李先生提交的协议能够证明养母黄某的真实意思,应视为黄某的自书遗嘱。判定诉争房屋全部归李先生所有,驳回谢氏三兄弟的诉请。

亲生儿称遗嘱无效

本案中,总共围绕两个问题展开。首先,李先生是否同谢氏三兄弟享有同等继承权;其次,养母生前签订的赠房协议是否出于真实意愿。

本案中提到养母黄某有正式签订《收养关系证明书》,以此为据收养李某。故黄某与李先生之间是养母与养子关系。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养子女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并非“外人”。

同时,谢氏三兄弟声称协议中“签名与本人字迹不符”,非母亲的真实意愿,却无证据加以证明,也未申请笔记鉴定,法院无法采纳观点。而李某提交的协议能够证明黄某的真实意愿,自当作为黄某的自书遗嘱。因此,谢氏三兄弟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房子归李先生所有。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养子存在认识错误,养子经收养关系确定,就是家庭成员一份子,与亲生子女并无差异,也享有同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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