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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郭鹏剑律师     2015-03-19 阅读:171

郭鹏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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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基本案情   2012年7月23日8时14分,刘xx驾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承保的车牌号京P1LN91红旗轿车,行驶至京哈高速哈尔滨方向103KM+740M处...



一、基本案情

   2012年7月23日8时14分,刘xx驾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承保的车牌号京P1LN91红旗轿车,行驶至京哈高速哈尔滨方向103KM+740M处时,王x驾驶着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车牌号冀CCF576桑塔纳轿车在超车时与正在正常行驶的刘xx相撞,后刘xx驾驶的车停至最左侧车道,王x驾驶的车停至最右侧车道,此时,朱xx驾驶着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保的车牌号京P216J1马自达轿车超速行驶与刘xx车辆再次相撞,造成京P1LN91红旗轿车驾驶人刘xx、乘车人徐xx受伤,乘车人徐x当场死亡。2012年8月22日,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唐山支队作出的冀高公交认字[2012]第000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第一次事故中,王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xx不负责任;第二次事故朱xx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刘xx、王x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徐xx、徐x不负责任”。

二、一审情况

被告王x认为,第二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在于刘xx未按规定停车至隔离道上。

三、律师意见

   1、王x未在规定的时间向交通部门提出异议;

2、王x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说明其对交通责任的认可。

四、一审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关xx、关x、徐x、汤x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十一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共计二十四万零五百三十一元零七分;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关xx、关x、徐x、汤x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十一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共计二十万元;

(三)被告朱xx赔偿原告关xx、关x、徐x、汤x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六万七千二百五十六元七角五分;

(四)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关xx、关x、徐x、汤x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十一万元;

(五)被告王x赔偿原告关xx、关x、徐x、汤x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二万六千七百二十五元六角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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