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康复后不上班
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伤出院后又不理会公司的通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会因此就走到了尽头?
李某于2011年2月19日进入某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并以满1个月后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工伤保险。2011年3月2日15时许,李某在工作时不慎锯伤左手食指和中指末节。受伤后,李某住院治疗15天。2011年4月2日,李某最后一次到医院接受治疗,当日医院为其出具了建议休息1个月的证明,后李某未再继续治疗。
公司从3月17日(李某出院当天)开始,多次通知其回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及调换轻松岗位上班。2011年3月15日,经人社部门认定,李某属于工伤。2012年9月12日,李某的伤情被鉴定为9级伤残。2012年10月9日,李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
劳动关系何时终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李某工伤康复后,公司多次通知其回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上班,他却置之不理,这意味着李某并不想继续与公司保持劳动关系。仲裁庭合议后,确认李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5月2日终止。
员工工伤后未与公司签订合同,对于公司的通知也置之不理,才会被认定为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一定要多加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维护自身的法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