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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次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海关有何监管职责

张晓霖律师     2015-03-19 阅读:173

张晓霖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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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海首次下调企业信用等级上海海关近日对上海峻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9家走私企业作出海关信用等级认定为“失信企业”,这是自2014年12月1日《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正...



上海首次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上海海关近日对上海峻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9家走私企业作出海关信用等级认定为“失信企业”,这是自2014年12月1日《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以来,上海海关首次作出下调企业信用等级的决定。

这9家企业在2009年到2013年期间,通过伪报品名、低报价格以及制作虚假单证等手段,进口食品饮料、婴幼儿用品、木材和机器设备等货物,偷逃进口应缴税款28万元至210万元不等,涉及相关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也已经审理终结。

《暂行办法》规定,企业被认定为“失信企业”后,通关成本将大幅提高。上海海关企业管理处处长李峰说:“今后在海关注册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再分为AA、A、B、C、D类别,而是分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等4个等级,其中认证企业将享受较低的进出口货物查验率、简化单证审核等便利措施,一般信用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失信企业将受到海关严密监管。”

海关的监管职责

海关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索取、收受贿赂;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

(七)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八)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十)其他违法行为。

海关监管当然要严谨,启用企业信用等级对企业的诚信就要求很高,这样也能鼓励企业诚实信用,遵纪守法。

张晓霖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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