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生死状”就想免责
不签劳动合同,先签“生死状”,不给员工办理保险,让员工自己承担工作中的人身损害这合适吗?
据报道,近日,甘肃兰州城关区一名高龄环卫工被迫签“生死状”,承诺工作中的一切人身损害均由自己承担,引起了众多网友的热议。
兰州市城关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局长严刚表示,在对待这些超龄环卫职工的问题上,环卫部门也有不得已的苦衷。“目前城关区清扫保洁队一共有1600多人,在这些人当中,50-60岁的职工占大多数。其中,超过工伤保险年龄范围的人数多达600-700人,接近一半。”如果按照规定,这些人理应全部清退,但这些超龄职工几乎所有人都是低收入家庭,失去了这份工作就等于没有了经济来源。
目前,兰州市城关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已结束对该事件调查,同时咨询了当地司法部门及相关律师,发现在该承诺书的拟定和措辞上确存不妥之处。接下来将与环卫职工重新签订一份合法的劳务协议,来确定彼此用工关系。
劳动者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返聘或者在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即使是劳务合同,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依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多次强调类似案件应按照工伤保险规定和待遇处理。不管劳动者是否超过了退休年龄,只要其还在工作,用人单位就需对其执业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一旦受伤,就该比照工伤待遇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环保工人虽然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也应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其在工作中的安全负责。想要依靠一纸“生死状”来推卸责任合适吗?还是省省心想想怎么给这些超龄员工办理保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