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是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证人对案件的处理具有极大的影响,我们需要对证人有必要的认识,那我们该如何认识证人呢?下面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将为您作详细的解读。
根据刑事诉讼法,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有如下特点:
(一)证人必须有作证能力。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并且这种缺陷或者年幼要达到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时,才能排除其证人资格,而是否达到了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不能以个人主观判断,必须由专门人员的鉴定来确认。
对于证人的作证能力应当采取推定法,即推定每一个人都有作证能力,如果要否定一个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
(二)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单位或者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只能以书证的形式出现,而不能以证人证言的形式出现。
(三)利用座谈会形式形成的材料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证人证言必须坚持个别化原则,即一人一证。
(四)证人不能由办案人员随意指定或更换。证人的身份是由于他(们)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在客观上与案件之问形成了相应的证明关系所决定的,因此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证人必须亲口陈述或亲笔书写证言,除办案人员制作笔录以外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这种不可替代性同时决定了证人作证的优先,即当诉讼中的证人身份形成以后,他(们)将不可以在诉讼中担任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五)证人是指除了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的人。因此“所有知道案情的人都是证人”的说法是错误的。
(六)见证人不是证人。见证人,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办案人员要求对诉讼中的某些法律行为进行见证的人。
例如,对勘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的诉讼程序行为是否合法所进行的见证,由于这些证明行为不是针对案件事实而作,所以,见证人不是证人。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提醒大家,证人应按通知的要求出庭的义务,并如实作证并回答质询,不得隐匿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