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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法律风险防范(一)

黎侠蓉律师     2015-03-19 阅读: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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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企业法律形态选择的风险企业法律形态是企业法律确定的企业组织的存在形式,是忽略了企业的经济实力、行业划分等经济区别后得到的最基本的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区别。我国电力企...



企业法律形态选择的风险

企业法律形态是企业法律确定的企业组织的存在形式,是忽略了企业的经济实力、行业划分等经济区别后得到的最基本的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区别。我国电力企业一般采用公司制(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形态。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能够有效避免投资风险,是最常见的法律形态。完整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机构。从法律制度看,董事会在公司中具有核心地位,公司的经营和多项决策由董事会完成,被称为“董事会中心主义”。但实践与法律规定并不完全吻合,在较大的公司中,股权分散化,董事会并不实际控制和处理经营活动,而通过授权将大量的权限赋予总经理,总经理成为公司的实际掌控者。

股份有限公司有利于集中资本、分散风险、股份转让便捷等优点,但也存在着设立和管理成本高、公司活动受更多约束和限制、经营信息公开、法律监管严格等不利因素。不少经营者误认为股份公司是最高的企业形态,认为企业发展最终都要走股份化、上市的道路,以致盲目改制上市。企业上市是一种有效的融资途径,但在企业发展并不缺乏资金的情况下,盲目进行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必然给企业增加法律风险。公司在严格的监督下,不规范操作产生的法律风险更容易转化为法律危机。

企业法律形态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需要根据实际需求在充分了解各种企业法律形态的利弊后,选择恰当的企业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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