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走私被行政处罚两次
男子真是坚持不懈啊,将走私视为自己的职业吗?被行政处罚两次了还在坚持着错误的道路,为何行政处罚对其没有作用,行政违法最终变为刑事犯罪。
据报道,10月29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广西首起被告因一年内走私被行政处罚累计达三次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郑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7月5日,被告人郑某驾驶小货车前往东兴市木兰街旁的一处非设关码头,装运从越南走私入境的红木制品。装好后,郑某驾车行驶至东兴市新华路被缉私民警依法抓获,当场查扣0.72吨红木制品。经鉴定,郑某走私的该批红木偷逃税额为人民币2019.6元。而此前的2013年8月15日和12月20日,郑某也因拉走私红木被东兴海关行政处罚两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在一年时间内,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走私行为,违反了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当庭判决被告人郑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海关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有走私行为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2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二)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三)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这意味着,凡一年内因走私行为被海关处罚二次,第三次再实施走私行为的,其性质也由过去的行政违法行为变为刑事犯罪行为。
男子由行政违法走上刑事犯罪的道路也是自找的,走私被行政处罚过两次依然执迷不悟,按照法律的规定,不仅是处以罚款那样简单了,还要被判7个月的刑期,这次男子该好好反省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