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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设立的程序是怎样的,成立分公司需提交哪些材料

王晓营律师     2015-03-19 阅读:174

王晓营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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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的,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既然分公司的设立要去工商部门申请就需要按照一定...



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的,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既然分公司的设立要去工商部门申请就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并提交相应的材料才可以,那分公司设立的程序是怎样的呢,在成立分公司时又应提交哪些材料?专业的公司法律师将为您详细讲述。

 

一、分公司设立的程序是怎样的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二、成立分公司需提交哪些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专业的公司法律师提醒您:分公司的资本毕竟不如总公司雄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难免出现债务履行不能情形,此时债权人可能会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提起诉讼时,还有可能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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