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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修改公司章程

姚增坤律师     2015-03-19 阅读:871

姚增坤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8201147107

北京公司律师姚增坤,业务精、资历深、善合作。主办:公司设立、公司顾问、公司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控制权、章程制定与修改、股权转让、私募股权、投资融资、公司并购、新...

导读 案情简介2011年11月,甲、乙等10人创办了新南方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称N公司)。在《公司章程》第六项“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中约定:“公司股东必须具有厨师行业的国家职业资...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甲、乙等10人创办了新南方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称N公司)。在《公司章程》第六项“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中约定:“公司股东必须具有厨师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不得向不具有资格的人转让股权。”2013年8月,甲想退出公司,苦苦寻找既有厨师证又愿意受让股权的人,却始终没有合适的人选。同年10月,甲怂恿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修改了《公司章程》,去掉了对外转让股权的资格限制。2013年12月,甲顺利的将股权转让给并不具有厨师证的丙。

两个月后,小股东乙才了解到公司股东发生变化,而且丙不具有厨师资格。在查阅了公司文件之后,乙又得知《公司章程》已经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修改,取消了股东资格限制。乙觉得曾经大家都是“厨师中人”,是一条心,现在来了个外行,很难共事。便向律师咨询,希望能挽回局面。律师在查验N公司的文件之后表示,董事会决议没有法律依据,建议起诉。随后,乙向Z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关于“取消股东资格限制”的董事会决议无效,甲、丙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

Z区法院审理本案并作出一审判决,确认N公司董事会关于“取消股东资格限制”的决议违反法律,应属无效。甲、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公司章程,转让无效,甲仍为公司股东。

《公司法》第37条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在股东会手中,董事会无权对章程进行修改,即使修改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公司法》第71条规定,章程可以对“股东转让股权”作出限制,若公司章程中事先有约定,则应该严格按照章程中的要求行使股东权利。本案中,N公司的章程中对股东资格作出了限制,只有具备厨师资格的人才能成为股东。甲将股权转让给没有厨师资格的丙,违反公司章程,转让亦不发生效力。

律师分析

股东会是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董事会则由董事组成,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经营决策。二者有着不同的职权分工,但是现实中,很多小微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大部分是重合的,很多公司并不注意其中的区别。殊不知以不同的名义做出的决策,效力也是天差地别。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肩负着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由于其重要性,对其修改应当更加慎重。所以,《公司法》第37条、第43条规定,股东会才有修改章程的权利,并且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温馨提示

股权转让可以说是最普通的公司事务,所以常常会忽略其与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的密切关系。如何通过法定程序限制股东转让的权利,保持公司的“人合性”?如何成功的将股权易主?又如何在股东违反约定转让股权后维护权利?这些问题想必大多数人都没有考虑过,一旦出现便会乱了手脚。那么,寻找一位公司法方面的专业律师,将会消除您的后顾之忧,为您公司的稳定助一臂之力。

相关法规

《公司法》第71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37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第43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46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姚增坤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8201147107

北京公司律师姚增坤,业务精、资历深、善合作。主办:公司设立、公司顾问、公司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控制权、章程制定与修改、股权转让、私募股权、投资融资、公司并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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