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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劳动合同是否终止

张式杰律师     2015-03-19 阅读:312

张式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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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劳动者从事劳动期间发生工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时发现所在工厂已经被吊销了营业执照。没有了营业执照,劳动者和工厂的劳动关系应该怎么认定,劳动者利益...



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劳动者从事劳动期间发生工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时发现所在工厂已经被吊销了营业执照。没有了营业执照,劳动者和工厂的劳动关系应该怎么认定,劳动者利益又该如何维护?

李某2012年应聘到某机械厂,从事焊接工作。2012年3月20日,李某在车间工作时不慎受伤。2013年4月8日,李某被认定为工伤,9月11日经鉴定为九级伤残。2014年11月,李某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解除与机械厂之间的劳动关系,要求该厂支付相关工伤待遇等。在受理过程中,仲裁委发现机械厂在2013年11月份就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李某与机械厂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为吊销营业执照的2013年11月,而非李某提出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的2014年11月。在计算李某工伤保险待遇时,应以2012年度的工资基数为准。

劳动合同的终止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必须终止一切经营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活动,否则就是非法经营。《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对于劳动者已经履行劳动的,应承担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责任。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虽然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没有进行清算,没有完成注销登记,就还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为了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工伤保险待遇在清算期间还是要偿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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