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养法》第五条对收养关系中送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的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需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同意,在没有前面人员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的基层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即各级人民政府兴办的慈善机构。在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情况下,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即父母患有高度残疾、精神病、传染性疾病,丧失劳动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形,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这主要考虑的是未成年人成长的身心健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