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权利和民事责任。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且该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监护人严重不履行职责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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