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经联公司工商银行存款对账单。
印证2012年9月9日证明的真实性。
以上新证据足以证明申诉人为本案所涉房屋的实际购房人,购房款由经联公司代为支付的事实。同时也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所认定的,被申诉人李X系本案所涉房屋的实际购房人,李X实际支付了购房款的事实。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且申诉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申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二项、三项、四项、六项以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特申诉致贵检,请求依法查明上述事实后,依法支持申诉人的全部申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
申诉人:阳XX
2014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