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2011)336号】之前,法院通常会根据“借条”、“欠条”或“收条”等就判定民间借贷关系存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虚假的民间借贷或者不合法的借贷关系,针对这些情况,法院不应当因循守旧、机械办案,而应当本着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主动作为,查清案件事实,做到个案的公平。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不能仅凭一份“借条”、“欠条”或“收条”等就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而应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应当从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经查证属于虚假诉讼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骗取财物、逃避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穷尽所有调查手段的前提下,虽不能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但不能排除虚假诉讼嫌疑的,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驳回其诉讼请求。另外,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而产生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当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仅有借条的民间借贷能否得到支持,需要综合考量其背后是否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