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民法通则也将诚信信用作为民法的原则,但是有些情况下,法律允许我们反悔,在法律上叫做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以下三类: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撤销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行为也可以请求变更行为。
我国《合同法》对一般的合同行为作出了一般规定,又对特殊合同行为的撤销做出了明确规定;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第19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另外,撤销权的行使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学理上称为除斥期间,一般情况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的,撤销权消灭。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人常说“一言既出驷马难追”,日常生活及经济交往中,我们要诚信,若权利遭到侵害,仍要及时拿出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