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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转卖病嫂给工友 拐卖妇女终入刑

冯丽君律师     2015-03-19 阅读:562

冯丽君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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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夫妻转卖病嫂给工友一名神志不清的女子竟被卖两次,买来的媳妇花钱还是治不好病就再次出卖。对,这是市场经济的时代可是市场上也能贩卖人吗?这些人的良心都去哪了?据报道...



夫妻转卖病嫂给工友

一名神志不清的女子竟被卖两次,买来的媳妇花钱还是治不好病就再次出卖。对,这是市场经济的时代可是市场上也能贩卖人吗?这些人的良心都去哪了?

据报道,嫌犯哥哥发现花钱买来的媳妇有病,医治很久未好转,欲再次转卖。小妹夫妻把嫂子转卖工友,获报酬2000元,被判拐卖妇女罪。近日,恩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方某2013年花钱从广东买来一名姓薛的女子做老婆,买回来以后发现薛某神志不清。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仍不见好,就想把她再次转卖。2013年12月26日晚,方某打电话给在广东恩平打工的妹妹方某花,想请她帮其寻找买家。次日,方某花将哥哥准备贩卖薛某的事告知了一起工作且为单身的工友邓某。邓某表示愿出1.5万元买来做老婆。2014年1月6日,邓某报警称其向工友方某花夫妇买了一名妇女做老婆,之后发现这名妇女头脑不正常,怀疑是被工友拐卖的。民警在邓某的带领下将涉嫌拐卖妇女的方某花夫妇二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花、黄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判决被告人方某花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黄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拐卖妇女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被害妇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罪最低也得判五年,夫妻二人只为2000元钱的跑腿费值得不?法律意识的缺乏使得这些人全部陷入利益的漩涡,最后等待他们的只有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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