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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买房还贷夫妻离婚这钱谁还

马志良律师     2015-03-19 阅读:141

马志良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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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简介】:2007年年初,陈先生通过工作关系认识了现在的妻子李女士。双方交往了半年后,打算结婚。当时李女士希望购置一套商品房作为新房。得知未来儿媳的想法后,陈先...



【案例简介】:2007年年初,陈先生通过工作关系认识了现在的妻子李女士。双方交往了半年后,打算结婚。当时李女士希望购置一套商品房作为新房。得知未来儿媳的想法后,陈先生的父母拿出了10万元的首付款,帮助小两口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证上署的是小两口的名字。2007年“十一”期间,陈先生与李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年初,因贷款利率大幅度提高,陈先生觉得还贷压力很大,于是和妻子商量,希望筹款提前还贷。陈先生的父母得知儿子境况后,又拿出自己的养老积蓄20万元,帮助儿子还清了贷款余额。当时陈先生给父母打了一张借条并签了字。现陈先生和李女士都同意离婚,但对上述两笔款项存在不同意见。陈先生认为这两笔款项是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归还父母。李女士则认为这些钱是公婆赠给小两口的,归夫妻二人所有。那么这钱应由谁来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首笔10万元,应当认定为对陈先生的个人赠与,属于陈先生的个人财产。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又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况的除外。因此,第二笔20万元借款,用于还房贷,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尽管该借条只有陈先生的签字,但该笔借款是用于陈先生夫妻婚后生活,仍应由陈先生夫妇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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