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在我参与辩护的一起故意杀人案时,作为辩护律师在罪名认定上与检察机关产生了分歧,我们认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而检察机关是以故意杀人提起公诉的。
一般情况下,故意伤害罪伤害了他人的身体,侵犯了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故意杀人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比较容易区分;但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两者更难以区分,二者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且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我们区别的关键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这个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伤害他人,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实践中,我们无法知道行为人究竟在想什么,是想杀死受害人还是伤害,所以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我们要综合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受害人与行为人日常关系、发案时间、发案环境、犯罪工具、行凶手段与情节、打击次数与强度、受害人死亡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我所代理的犯罪嫌疑人,发案是因自家财产被毁,与受害人发生争执进而打斗,日常关系一般但未有仇恨,发案时间是晚上八九点,参与打斗人数众多,嫌疑人抢过受害人手中水果刀打斗中将受害人刺伤,伤口很多,但都是在背或侧面,最后受害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嫌疑人一贯守法,犯罪后仍守法并表示悔改,综合分析,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其实二者区分的意义在于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对于故意伤害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量刑上法官会考虑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