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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给了诈骗贩子如此大的“贼胆”?

张晓霖律师     2015-03-19 阅读:216

张晓霖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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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随着中国金融、通信业的快速发展,虚假信息诈骗犯罪迅速在中国发展蔓延,特别是最近这两年,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和现代的网银技术实施的非接触式的...



近年来随着中国金融、通信业的快速发展,虚假信息诈骗犯罪迅速在中国发展蔓延,特别是最近这两年,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和现代的网银技术实施的非接触式的诈骗犯罪可以说是迅速地发展蔓延,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仅2008年北京、上海、广东、福建这四个省市因电信诈骗犯罪老百姓被骗走的钱就有6个多亿。而现实中,对于电信诈骗案的打击却往往显得疲软,致使电信诈骗份子更加猖獗。

远的不说,就拿自己来说,每个人都可能接收过几个电信诈骗的电话、短信。特别是当自己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遗失后,紧接着就是一连串的诈骗行为。让人伤透了脑筋,一个不小心上了当,就可能导致倾家荡产。让人咬牙切齿之后不禁疑问,电信诈骗为何屡禁不止?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广东电白、福建安溪、湖南双峰等地采访发现,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基层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抓得到判不了”,导致相当一部分诈骗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这好比让诈骗分子得了便宜却又无所忌惮,于是更加明目张胆,如入无人之境,肆意所为。

而若以诈骗行为从法律打击角度而言,我国是有法律依据的,只是打击力度远远不够。自1979年颁布《刑事诉讼法》开始,法律就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都指明应作“无罪判决”或“宣告无罪”。可以说,在涉及人身权利的案件中,“疑罪从无”是正确的原则。

然而,在经济活动中,由于参与的双方或各方不可避免地存在信息不对称,一些处心积虑钻法律空子的人掌握了逃避法律约束的“旁门左道”,由此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由于犯罪分子的反侦察能力不低,掌握其犯罪证据异常艰难;即使依法惩处,也不得不依较轻罪名判罚。司法打击显得过于疲软,更不用说起到震慑作用。

法律打击不足是一方面,而电信诈骗分子的行事隐蔽性更增加了警方取证的难度,而缺少充分的罪证也成为法院难以从重惩处的因素。那么就不能在法律上对诈骗分子应有的惩罚了吗?

在法律上,如果宣布一个犯罪嫌疑人有罪,则需要先拿出证据来;反过来,犯罪嫌疑人要想证明自己无罪,也应该拿出正当的理由来。之前曾有专家介绍,某些法制较为完善的国家,为了打击金融犯罪,其法律不仅严苛,而且规定此类犯罪“疑罪从有”,当事人必须自证清白,否则面临倾家荡产的重罚。

从实际来看,“疑罪从有”的这种做法无疑会加强对诈骗行为打击力度。这样即对经济犯罪采取“疑罪从有”的认定原则,要求嫌疑人自证清白,否则承担足以令其不敢再犯的重罚,应该是不得不选的司法打击方式。集中打压诈骗分子的生存空间,不仅在法律上给与致命一击,也不给这些诈骗分子过多的狡辩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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