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监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2014年12月29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
第二十一条:下列财产和账户不得冻结:
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2.特定非金融机构备付金;
3.封闭贷款专用账户(在封闭贷款未结清期间);
4.商业汇票保证金;
5.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
6.党、团费账户和工会经费集中户;
7.社会保险基金;
8.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9.住房公积金和职工集资建房账户资金;
10.人民法院开立的执行账户;
11.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
12.金融机构质押给中国人民银行的债券、股票、贷款;
1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组织机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机构、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黄金交易组织机构和结算机构等依法按照业务规则收取并存放于专门清算交收账户内的特定股票、债券、票据、贵金属等有价凭证、资产和资金,以及按照业务规则要求金融机构等登记托管结算参与人、清算参与人、投资者或者发行人提供的、在交收或者清算结算完成之前的保证金、清算基金、回购质押券、价差担保物、履约担保物等担保物,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不得冻结的账户和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