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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

马伟律师     2015-03-19 阅读:173

马伟 律师

执业律所 : 郑州有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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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前一段时间遇到一个关于物权保护的案件,觉得挺典型,为此发表一下自己的想法。案件大概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婚后购得的房产归女方,男方一个月内协助办理过户。结果不...



前一段时间遇到一个关于物权保护的案件,觉得挺典型,为此发表一下自己的想法。

案件大概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婚后购得的房产归女方,男方一个月内协助办理过户。结果不到一个月,男方将该房产以不合理的低价过户给了自己的父亲(其实并没有支付费用,合同的价格过低),女方提起诉讼,男方父亲主张该房产第一次以买卖形式过户给自己的儿子,虽然有发票但是没有实际付款,房子仍是自己的,现在儿子只不过将自己的房子还给了自己。

本案法律关系很清楚,婚姻关系、合同关系。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买卖形式将房产过户登记在男方名下,依据《物权法》、《婚姻法》的规定,房产便是婚姻共同财产,离婚时予以分割;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处置具有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男方应当协助女方办理过户。但是男方却将该房产以不合理的低价处理给自己的父亲,使得这一案件变得简单,因为父亲取得房产不符合善意取得,致使法院判决合同归于无效。但是,如果,男方是懂法的人,在第二次合同中约定合理价款,也出具发票,并完成过户,女方又找不出双方恶意串通的证据,房屋所有权便归于男方父亲,女方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呢?我们可以寄希望于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将房款分割,可是,如果男方有意不给,权利还是很难得到保证。

《婚姻法》以及相关解释,关于离婚、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子女抚养问题皆有明文规定,但是现实存在的问题纷繁复杂很多时候远远不是法律的规定所能控制的,在现如今离婚越来越频繁的形势下,如何有效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呢,如何防止权利损害呢?让我们不得不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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