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老板骗险金
员工意外发生死亡之后,其老板彭某竟然不是第一时间通知其家属,而是在精心设计一场“虚构标的”进行理赔的阴谋。然而,奸计并未得逞,被保险公司一眼看穿。
2013年1月6日15时许,该采石场工人姜某在石场附近山上砍柴意外坠入废弃深井死亡,7日上午,彭某人在深井内发现死者姜某的遗体并成功打捞上来。被告人彭某遂安排杨某在经营殡葬服务业的曹某处租用一口棺材,将尸体存放于采石场附近一废弃山洞内,并要求知情员工隐瞒姜某的死亡时间。
与此同时,被告人彭某安排采石场员工肖某前往上栗人保公司,以采石场名义投保,购买了包括死者姜某在内的十二名人员的“地方性安全责任保险”,并且签订了相关保险合同,合同规定如发生意外伤害致死的,每人赔偿限额四十万元。
2013年1月10日,被告人彭某在隐瞒姜某真实死亡时间的情况下报警,并通知上栗人保公司要求理赔。上栗人保公司出险初查后,认为情况不实,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赔偿金未予以赔付。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彭某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骗取保险金,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酿成获刑悲剧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彭某的行为给很多人一个警告,骗取保险金严重的可能会涉及到刑事犯罪,而不只是违法这么简单。希望彭某今后能够好自为之,痛改前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