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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31个月开房150次 侵犯隐私要如何惩罚

冯丽君律师     2015-03-20 阅读:135

冯丽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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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城管31个月开房150次“城管惊现开房帝,有图有真相”。近日,有网友曝出厦门一城管中队长31个月近150次开房记录,引发关注。据了解,这则举报帖最早现于厦门一本地论坛,发...



城管31个月开房150次

“城管惊现开房帝,有图有真相”。近日,有网友曝出厦门一城管中队长31个月近150次开房记录,引发关注。

据了解,这则举报帖最早现于厦门一本地论坛,发帖者贴出了6张内容为EXCEL文档的开房记录。记录将该城管工作人员的名字和身份证部分数字打了马赛克,开房记录则从2012年1月23日起,至2014年7月29日,这期间31个月,开房记录近150次,均在同一家酒店。

涉事的45岁厦门集美城管中队长俞队长解释称,自己与前妻分居十年,离婚七八年,没房,长期睡在单位宿舍。作为一名单身大龄青年,自己偶尔会跟朋友吃饭喝酒以解闷,而酒后不敢酒驾,遂开房休息。

对于私人开房纪录遭泄露一事,俞队长非常愤慨,他说,自己又没犯法,别人凭什么曝光自己的隐私。目前,当地市区纪检部门都已找他约谈,对于开房记录是如何曝光的,也正在调查之中。

或侵犯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不管有没有违法违纪,擅自曝光他人隐私,并对此广为宣传,这种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希望有关部门能对此事认真调查,不要让违法者逃脱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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