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专栏

征地拆迁维权攻略

梁开贵律师     2015-03-20 阅读:183

梁开贵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910368757

梁开贵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阳光六、七期成员,海淀区律师协会青工委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校友。执业领域: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土地争...

导读 被征收人,遇征地或拆迁时,最想知道的是莫过于补偿标准应该是多少,该怎样提高补偿?律师的建议是先不谈补偿问题,在谈补偿之前先重点解决合法性问题。被征收人的目的只是...



被征收人,遇征地或拆迁时,最想知道的是莫过于补偿标准应该是多少,该怎样提高补偿?律师的建议是先不谈补偿问题,在谈补偿之前先重点解决合法性问题。

被征收人的目的只是想得到合理的补偿,合法与否与其无关。律师的建议是要想达到自身的目的,常用的技巧和方法是:“先不谈补偿,如果对方属于非法征地或拆迁,我们就要在非法问题上与其周旋,让其主动提出谈判,以达到获得合理补偿的目的”。此乃三十六计之第六计---“声东击西,出其制胜”。

补偿分为合法的补偿和违法的补偿。现实中征地拆迁十有八九都是违法的。在违法的情况下,就谈不上补偿标准问题,因为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是针对具有合法手续的前提下的补偿标准。没有合法的手续,征地拆迁也就失去了法律的保护,不再具有国家强制力,被征收人自然有权决定土地的归属。征收人要想拿地,只能坐下来与被征收人进行平等的协商谈判,补偿价格自然也由双方协商确定。

比如,解决一起普通的借款合同纠纷,如果通过民事程序解决,可能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如果通过刑事手段,将欠款人以刑事犯罪追诉,处理的效果会完全不一样。这是有些公安检察机关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惯用的手法。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特意制定《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来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保障刑事侦查权的正确行使。又如:交通肇事,首先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再谈对被害人的赔偿问题,如果赔偿足够多,被害人对补偿满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判刑的时间就会减少。

补偿不能简单的直接去要,要讲技巧。从违法问题上入手,让对方感觉到压力,主动找你谈补偿问题。此时谈补偿,效果较佳。只谈补偿不谈非法,等于默认了对方合法。既然合法,补偿也不能太高。征收人有评估报告或政府规定的标准作为依据,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补偿标准不低。而作出评估报告的评估公司是征收人委托的,不可能过高。补偿标准是有利害关系的出资人即征收人制定的,不可能过高。

如何判断是否合法?对于农村的集体土地而言,没有省级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文,或虽然有批文,但报批材料中的《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未经土地承包人或房主签字就属于非法。不管是修公路铁路还是城中村改造,都可能是非法的,不要以为国家重点工程不可能违法,事实上,大部分重点工程就是违法建设的。当然,这些工程可能会有一些手续,比如立项、规划等等。但最重要的征地用地手续却十有八九没有,这才是与被征收人最相关的,也是认定征收合法与否最重要的依据。

不要认为政府出面的项目就一定合法,征收拆迁都是政府行为。也不要认为重点工程就合法,高速公路铁路也有很多不合法的,国土资源部的百日行动中查处的违法占地,仅国家级重点工程就占40%以上,如果算上地方的重点工程,不计其数。

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建设(农民自己的住宅、村企业和村公益建设除外),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所以,必须得有省级政府或国务院的土地征收批文才算合法(当然,批文本身也可能不合法,可以撤销)。如果原来属于农业用地的,还必须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文,这个转用批文一般也是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如果要拆迁房屋,那还要具备更多批准手续,比如:发改委的立项批文、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批文、国土部门的用地手续批文(是土地征收批准后由谁使用土地的另一个批文)。

即使有批文也要认真研究研究是真是假,是否是你这块地的批文,有的可能明明没有却谎称有;还有的拿其他地块的批文来冒充;还有明明需要10个方面批文(如立项、规划、用地、环保评估、拆迁许可等等),仅仅才有几个。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为了将土地拿到手,无所不用其极,什么招数都有。比如,明明没有批文,拿别的批文“冒名顶替”;明明是50亩地的批文,谎称100亩地;明明只是农用地转用的批文,却称已经征收了;明明被征地农户没有在征收前确认签字,却制造假签字报批;明明是基本农田,却以荒地上报;明明土地前3年年产值3000元,上报才400元;明明应该国务院批准,却由一个县政府批准了;明明是没有补充耕地,却编造在哪哪补充了多少耕地;明明是造商品房,却称搞农民住宅;明明批准的才30亩,实际占用60亩;明明没有经过任何征收程序,却突然冒出来3年以前已经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明还是农村还有500亩土地,却一纸文件就变成了城市,全部土地也由集体变成了国有;明明什么批文什么手续都没有,就是要占地要拆房......虽然不能说所有的地方政府都是如此,但非常普遍,已经成为了常态。当然,我们不是否定整个政府,中央政府(国务院)是不愿意这些问题存在的;地方政府也是某些人在某些方面违法。

如何才能知道有没有这些批文?首先是向他们要,谁要占地、拆迁,应该主动出示相关的法律手续,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性;看看自己是否签字确认过。看看是否公告过。如果你是土地的承包人,没有让你在征收土地报批前的土地现状调查文件上签字确认,那当地政府就不能上报材料,就根本不可能批准;当然也有未经土地使用人签字确认而批准征收的,那要么是假签字,要么是没有签字,但这种批文根本就是不合法的应予撤销的。

(附:2004年10月21日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最好的了解真相的办法当然是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局)直接查证,国土部门应该将是否批准了土地征收以及征收的有关内容给农民看,因为这是农民的基本的权利。但实际情况并不乐观,很多地方的国土部门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不予公开。这种做法剥夺了农民的知情权。事实上很多土地被非法占用,权利又难以维护,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被征收人不知道情况到底是怎样的,是否合法不清楚,感觉是违法,但又说不清楚究竟是什么地方存在违法。所以,无论去信访,还是打官司,都不能说到点子上,更不能切中要害。也正因为如此,违法者才肆无忌惮地蛮横地实施违法。想想看,如果我们将违法的情况调查的一清二楚,那维权就等于已经成功了一半。当然,只是一味埋怨现实没有用处,律师代理案件的第一步就是调查取证,当然仅仅看看批文是不行的,还要看所有的报批材料,发现“问题所在”,然后对症下药。取证往往也是艰难的,需要付出很多心血,维权的路不易。

国务院批准征收的有4种:(1)基本农田(多少都是);(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此种情况,由国务院同时办理征收土地审批手续。征收以上4种情况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或地方政府的重点工程,在目前的法制环境下,即使占地不合法,也很难做到拒绝交地。律师不建议被征收人用身体去阻挡,或采取过激的手段阻止征地,面对武装到牙齿的征收人,我们的血肉之躯怎能阻止得了?留得青山在不愁没柴烧,没有必要因为财产作出不必要的牺牲。我们能做的,就是启动各种法律程序,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与对方的各种违法行为做斗争,依法理性维权。虽然通过法律程序很难排除行政干预,但不能以此为由丧失信心、自暴自弃、放弃争取努力。中国的体制内还是有一些健康力量,有些法院的法官或复议机关的官员也是公正的,他们不畏强权,以“法律知识和良心”公正判案。判决是要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任何人都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法官也要表面上遵守法律,明显违法的行为不可能判成合法,明显的“黑”不可能判成“白”。“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叔侄冤案”相关人员被追究已经给违法者敲响了警钟,他们也会有所收敛,不可能再继续肆无忌惮。即使法院不判政府一方败诉,只要向违法者施加点压力,他们就会主动找你们谈判协商,你们的补偿费问题就会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某些高层政府官员也可能会有一个理性的态度,不一定完全与基层的比如乡政府镇政府,区政府的低层官员一个腔调。在土地问题上,法律虽然难以发挥作用。但在现实的环境下,这是最好的也是没有其他选择的选择。

上访(到上一级政府、省府、北京等高层上访)和上房(在屋顶自杀等过激行为)几乎不能解决这种复杂的法律问题,最好的方式是通过法律的程序,如复议、诉讼等综合的多管齐下的手段。这样不仅仅是效果好,风险也小。许多被征收人上访多年甚至几十年,不但没有解决问题,还把诉讼时效复议时效超过了延误了,本来能够解决的问题也没有了希望。还浪费了大量的钱财和时间。设置信访制度的初衷不容怀疑,但因为各种原因,其效果基本就是“让访民充满希望,最后是失望”。这种土地纠纷案件还是要通过复议、诉讼等渠道解决。采取这些法律措施的同时,可以通过信访敲敲边鼓。但上访特别是来北京上访的风险也是非常的大,很多人被地方政府部门抓回,甚至拘留判刑。

征地补偿费包括3项: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若干倍计算,原来土地管理法规定是最高30倍。但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已经突破了30倍。“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需要注意的是属于基本农田的必须按照最高标准补偿。

征收的属于村民小组的土地,只能由本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农民进行分配。我国农村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的结构是“三级所有,组为基础”,90%以上仍然归村民小组(即过去的生产小队)所有;不能搞全部补偿费的平均分配。土地补偿费可以在本村民小组成员平均分配;而安置补助费只能分配给被征地农民,按照被征地数量进行分配。

梁开贵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910368757

梁开贵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阳光六、七期成员,海淀区律师协会青工委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校友。执业领域: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土地争...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