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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股权应为无效

马伟律师     2015-03-17 阅读: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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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律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按照《合同法司》相关规定,违法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法律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按照《合同法司》相关规定,违法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即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是资合与人合高度集中的法人组织,股东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尤为重要,股东违反该规定,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势必侵犯到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合作选择权等切实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目的是为了稳定公司的投资关系,特别是保障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之间的信赖关系。所以,可以看出《公司法》要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首先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规定,应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股权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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