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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甲老人赠房娇妻 离婚后欲索回

陈红石律师     2015-03-20 阅读:143

陈红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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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花甲老人赠房娇妻夫妻离婚后为了房产问题争执不休的案例举不胜举。近日一位花甲老人状告娇妻结婚另有所图,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归还自己的房子。2011年2月章琳琳与已经...



花甲老人赠房娇妻

夫妻离婚后为了房产问题争执不休的案例举不胜举。近日一位花甲老人状告娇妻结婚另有所图,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归还自己的房子。

2011年2月章琳琳与已经六十多岁的赵胜在潍坊市长宁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不到半年赵胜就与章琳琳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原属赵胜的婚前产权房屋(价值40余万元)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归妻子章琳琳个人所有,今后该房产由章琳琳个人全权处分,并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可是好景不长,婚后没过多久,两人之间就发生了冲突。2013年春节后,章琳琳就搬回自己家居住,每个月仅到赵胜那里住上一两天。赵胜怀疑章琳琳和他结婚另有所图。因此决定向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包括那套房产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赵胜通过协议将自己的房屋约定归章琳琳个人所有,这是属于一种赠与行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还进行了公证。但是,赵胜将房产赠与新婚妻子章琳琳,是想得到章琳琳的终身照料,离婚后赵胜也将失去住房。考虑他离婚后的居住问题。法院最后判决:准予两人离婚,房屋产权归章琳琳所有,但章琳琳应给予赵胜20万元经济帮助款。这样的判决毫无疑问是合法的,也是合乎情理的,二人均未提起上诉。

离婚后欲索回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一方面,赵胜将房子赠与给娇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签订了协议的同时还办理了公证。另一方面,赵某赠与娇妻房子的本意是希望娇妻能够终身照料自己,但是赵胜并未在赠与行为上附条件明确说明,所以也无从根据附条件赠与行为将房子索要回来。因此,赵胜无权将房子要回。

然而,赵胜离婚后面临无家可归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婚后生活困难的赵胜理应得到娇妻的帮助。

因此,做任何事情都要避免头脑发热,一定要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做出慎重的决定。为了避免日后产生麻烦,在赠与房屋等大物件时最好是附条件加以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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