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与父亲闹不和
龚某在父母离婚后随父亲生活,在读高中的他学习成绩优异。岂料一次与父亲吵架之后,其父拒绝给付抚养费,于是龚某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
三年前,小龚的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小龚由父亲负责抚养。后来,父亲再婚又常年外出打工,承揽一些小工程,无暇顾及照料儿子,小龚只得随母亲生活,父亲则按时给付儿子的生活、学习费用。今年5月,小龚与父亲发生纠纷后,父子俩形同陌路,父亲便不再承担抚养责任,断绝了他的生活来源。无奈之下,他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考虑到自己的学习成绩优秀,在班级名列前茅,小龚请求法庭判决其父亲一次性给付他高中、大学五年、攻读硕士、博士阶段的生活、学习等费用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借口原告与其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履行对原告的抚养义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给付其子抚养费用的责任和义务。至于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其高中、大学五年、攻读硕士、博士阶段的生活、学习等费用2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是不能确定的,且高中阶段的学习费用尚不能确定,应以学校的正式收据为准。
法院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400元并凭学校正式收据承担学杂费用,至原告高中毕业时止。对要求被告给付就读大学及攻读硕士、博士阶段的生活、学习等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索要抚养费20万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和“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因此,龚某有权要求父亲给付相应的抚养费,其父也有给付抚养费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抚养费的给予要考虑到家庭和当地的经济水平,而不是漫天要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