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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3年后起诉前妻 儿子非亲生怎能忍

孙振明律师     2015-03-20 阅读:185

孙振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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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男子离婚3年后起诉前妻俗话说孩子是父母眼中的心头肉、手中宝,从心里到眼里那可都是对孩子满满的疼爱。可万一突然被告知这孩子不是亲生的,这浓浓爱意也会变成恨意。近日...



男子离婚3年后起诉前妻

俗话说孩子是父母眼中的心头肉、手中宝,从心里到眼里那可都是对孩子满满的疼爱。可万一突然被告知这孩子不是亲生的,这浓浓爱意也会变成恨意。近日,一男子在离婚三年后起诉前妻,就是因为自己辛苦抚养的儿子竟然不是亲生的。

彭某与小自己20多岁的邓某2008年10月登记结婚,彭某系再婚,邓某系初婚。2009年10月,邓某生育一子。2011年7月,夫妻俩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儿子跟随邓某生活,彭某仍尽父亲的义务,经常探望并带儿子外出游玩。此期间,彭某经常听到同事、朋友议论说孩子不像自己。他怀疑之余,便带儿子到南宁市做亲子鉴定;果然,儿子并非亲生。

彭某悲愤之余,认为前妻当年欺骗了自己,便于2014年8月将邓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邓某给付亲子鉴定费、医疗费(怀孕期间的产检、生育等)、孩子出生后至离婚前的抚养费、离异后孩子的生活教育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共12万余元。

鹿寨县法院受理该案后,邓某申请重新鉴定。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孩确实不是彭某亲生。法庭上,面对两次鉴定结果,邓某再没提出异议。但是彭某想到自己白白疼爱了别人的孩子几年,情绪异常激动,不停细数这几年自己的伤痕。法官耐心释法析理,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二人互谅互让,并达成协议:邓某一次性赔偿彭某3.5万元。

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

彭某疼爱的竟然是别人的孩子,这确实令常人难以接受。既然孩子非彭某亲生,两人之间也无血缘关系,则彭某无需承担起抚养孩子、照顾孩子的义务。彭某与邓某二人虽已离婚,介于邓某在与彭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彭某可要求邓某支付损害赔偿费用。

那么,究竟还存在哪些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呢?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时,基于夫妻一方存在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多分,法院在财产分割过程中也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

当然,在现实生活当中,想要证明夫妻一方存在过错需要拿出相应的证据。因此,如果因对方过错行为而决定离婚时,一定要保留相应的证据为自己争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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