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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获赠房产 小姑称其侵权

陈红石律师     2015-03-20 阅读:174

陈红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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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儿媳获赠房产顾女士在丈夫不幸早逝之后,独自承担起照料公婆的生活重担。二老在辞世之前多次表示房子归儿媳所有,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岂料这激怒了小姑,引来官司一场。...



儿媳获赠房产

顾女士在丈夫不幸早逝之后,独自承担起照料公婆的生活重担。二老在辞世之前多次表示房子归儿媳所有,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岂料这激怒了小姑,引来官司一场。

吴老伯和潘阿婆老夫妻俩一共有五个女儿、一个儿子。长期以来,老两口一直和儿子一家生活在在吴老伯名下一套产权房里。2000年4月,儿子吴先生因病去世。顾女士挑起了赡养年迈公婆和抚养未成年女儿的重担。

2001年5月,潘阿婆去世之前把老两口想把房子留给儿媳的想法告诉了所在地区的居委会主任。同年7月,吴老伯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所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部分遗赠给儿媳顾女士。次年11月,吴老伯又通过买卖的方式,作价5万元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到顾女士名下,但顾女士实际并未支付房款。

2009年12月,吴老伯溘然辞世。法庭查明,潘阿婆去世后,顾女士花费双穴墓地等费用9800余元,管理费1000余元。吴老伯过世后,顾女士又向墓园支付了贴照及描漆费290元。多位证人证明两位老人生前均由顾女士照顾生活起居,未见老人其他女儿前来照料。

今年3月,吴老伯的三女儿吴女士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她认为,顾女士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本案主审法官表示,两位老人多次以立字据、订遗嘱和口头陈述等方式,明确表示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产赠与顾女士,并由吴老伯通过买卖方式,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顾女士名下,完成了财产赠与行为。

小姑称其侵权

我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本案中,二老的意思表达真实,且通过公证、口头表达等多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老人的遗赠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吴老伯还通过实际行动买下房屋,并过户到儿媳顾女士的名下,不动产已归为顾女士所有。由此可见,小姑无任何理由认为其侵犯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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