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中止行使探望权。那么,在现实生活中,中止行使探望权的情形有哪些?请看资深婚姻家庭律师的解读。
中止行使探望权的情形有: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条规定,是对探望权人权利行使的限制,不得违反判决的规定的行为,也是对子女身心健康的保证。待原探望权人改正其行为,中止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确定其行为不会再不利于子女身体健康的,可以恢复其探视子女的权利。
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实践中可能存在有两种情况:
1、父或母频繁探视子女,违反探视的规定会见子女,甚至干扰子女的正常生活。
2、父或母有酗酒、吸毒等违法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资深婚姻家庭律师提醒您:对于孩子来说,破碎的家庭让他失去的是一份完整的爱。探望权虽然没有给予一个孩子完全的弥补,但在一定程度上却安抚了孩子受伤的心灵。因此,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