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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票据诈骗罪

骆文龙律师     2015-03-20 阅读:142

骆文龙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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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但是随着金融票据的广泛应用,票据诈骗也越来越猖獗,我国刑法将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票据...



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但是随着金融票据的广泛应用,票据诈骗也越来越猖獗,我国刑法将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票据诈骗入罪。那么具体来说怎么认定票据诈骗罪?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将为您详细解读:

认定票据诈骗罪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权利及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票据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票据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票据诈骗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提醒您:在使用金融票据的时候要注意信息安全,避免被人利用。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票据诈骗罪的最高刑罚可到死刑,所以认定票据诈骗罪的时候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正确适用相关法律,避免造成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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