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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阐理不明引起行政复议

杨永建律师     2015-03-20 阅读:272

杨永建 律师

执业律所 : 杨永建

联系电话 : 13231163872

我把律师当做事业而非职业,我会为之奋斗终生。责任、良心是律师的生命线。欺骗当事人就是欺骗律师自己。

导读 【基本案情】王某某与田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而互相厮打,某县公安局受案后调查处理,作出506号、5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507号决定书内容:“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略)。现...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田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而互相厮打,某县公安局受案后调查处理,作出506号、5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507号决定书内容:“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略)。

现查明2013年11月2日2时许,某企业员工王某某与田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发生撕打,王某某将田某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伍日、罚款伍佰元。”(略去履行期限、告知复议和诉讼等内容部分)

506号决定书内容:“违法行为人田某某。

……(叙述的查明情况和证据部分与507号的基本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第三人田某某处以罚款贰佰元。”(略去履行期限、告知复议和诉讼等内容部分)

王某某不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认为:同为打架,被申请人县公安局对申请人处罚过重,对第三人田某某的处罚却非常轻,处罚不合理,怀疑被申请人有意偏袒第三人。

【焦点问题评析】

该行政复议案发生,在较大程度上是因处罚决定书中缺乏说理性所致。

审查案卷,证据材料有:询问当事人笔录、证人笔录,伤情鉴定及送达回执,当事人双发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均表示不陈述、不辩解等,可以认定不存在程序、事实、证据的问题。针对申请人认为“不合理”,被申请人答复称:王某某殴打田某某致轻微伤害,违法情节较重,田某某殴打王某某的违法情节较轻。行政争议的焦点应是处罚的适当性问题,也就是适用法律依据和从轻处罚的把握度以及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是否适当。

该案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行政机关可以在拘留、罚款这两种处罚中选择一种或者并处,也可以就拘留或者罚款选择天数或者数额。案件中行使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包含了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和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关于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不少行政法律、法规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等规定,但大多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关于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进行选择,包括处罚种类的选择和同一种处罚种类内处罚幅度的选择。在具体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建立了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有关制度,但因信息公开程度、知晓度等因素,被认知度并不完全。506号、5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都在自由裁量幅度内从轻作出了处罚,但是,案卷材料包括处罚决定书,没有对处罚裁量情节的分析陈述,直接适用从轻处罚,不能让当事人获知处罚结果不同的原因而理解或者认可的情况下,难免产生行政争议。

【办案体会】

本案的案情虽然比较简单,但也反映出类似案件的不说理或者说理不充分的一些不足或者缺陷。506号、5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的是格式化的文本形式,内容简单。这种简单格式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往往仅对查明违法行为进行概括性表述,缺乏对引用具体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性质的必要描述,对自由裁量权的选择上未说明条件和情节。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一种载体,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表现形式,也是检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可能认为其侵害了合法权益而行使救济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从而被审查。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到事实表述清楚、证据分析严谨、法律引用完整、自由裁量说清,可以增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合理性,易于被当事人认可,当发生行政争议时有助于行政复议审查或者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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