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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收养制度的各种问题汇总(二)

易轶律师     2015-03-20 阅读:129

易轶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260300480

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长期专家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首届青年律师辩论大赛冠军。...

导读 依据我国《收养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被收养人需符合以下三个必备构成要件:1)被收养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主要是利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



依据我国《收养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被收养人需符合以下三个必备构成要件:

1)被收养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主要是利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父母子女感情,从而促进我国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被亲生父母遗弃的未成年人、无法查找亲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亲生父母因特殊原因无法抚养的未成年子女;

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需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和同意。这主要是当事人已经初具辨别是非的能力,只有征得当事人同意,才可能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睦的父母子女关系。


易轶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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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长期专家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首届青年律师辩论大赛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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