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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的”事件的法律分析

王彬斌律师     2015-03-20 阅读:168

王彬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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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新学期前后短短一个月里,接连在苏州、济南、重庆发生3起女生被侵害事件,虽然是独立个案,但因均涉及女大学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除了苏州吴江发生的女大学生在家门口...



在新学期前后短短一个月里,接连在苏州、济南、重庆发生3起女生被侵害事件,虽然是独立个案,但因均涉及女大学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除了苏州吴江发生的女大学生在家门口附近被害外,发生在济南、重庆的另外两起女大学生被侵害案,都是在搭了黑车后发生的,虽已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于法,但悲痛之心不言而喻,到底是什么导致悲剧的发生?

“黑的”是每个城市都会出现的现象和情况,虽然国家在2005年就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但是为什么”黑的”却又像野草般的春风吹又生呢?首先让我们看看当时出台的政策。

“罚款3--10万,多次的可以扣车……”,2005年10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印发了《关于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明确了打击黑出租车的法律依据。交通部下发《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的通知》。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的出租车管理体制下,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通知》的精神。交通部曾对未取得出租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问题向国务院发函,目的在于明确查处非法营运出租车的执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我国目前尚没有出台出租车行业的统一法规,《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表明该条例罚则不适用非法营运出租车。现各地仅是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出租车实施管理,对非法营运出租车的查处存在处罚依据、行政强制措施、处罚标准不一的问题,对此做出统一的法律解释非常必要的。《通知》明确,由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出租车行业管理的地方,地方性法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或《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无证经营的出租汽车已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实施。地方未制定《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或《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适用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该政策出台后,在一定情况下是很好的制止了”黑的”的猖狂,可是由于各地管理体制不同,地方性法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在有些地方也不适用于出租汽车管理,在这些地方或者以地方法规对出租汽车实施管理,或者以地方性规章对出租汽车实施管理。关于扣押车辆的法律依据问题,在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赋予行政机关对无照经营的经营物品施行扣押的权力,如果是适用该办法,则必须根据该法规对扣押车辆的具体规定来判定是否可对车辆施行扣押,因为扣押车辆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严重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力,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我国目前正在制定《行政强制措施法》该法出台后,对扣押车辆的执法依据更为明确,程序也将更为严格。

正也是因为如此,国家的相关法律还没有完完全全的完善,再加上各地的管理体制不同,还有每个地方的高流通地区出租车的拒载,很大一部分的助长了”黑的”的存在,乘客的角度会是只要价格合理并且能够送达目地的是不会考虑是正规的士还是”黑的”,所以这也让那些犯罪分子有了新的作案手法。

在此由衷希望国家能够尽快的完善相关的法律问题,并且也希望出租车运营公司能够做好本职的服务工作,让该类事件不再发生。

 

 

王彬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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