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是为了更好的督促合同的履行,保障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然而,日前一房产公司因验收楼时未通天然气,造成合同履行瑕疵而被业主告上法庭,并被判令赔偿9000元违约金。
收楼未通气房产公司赔9000
李某夫妇购买了东莞市塘厦镇某小区的一套住房。交房后因房产公司未能及时开通天然气,李某夫妇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东莞三院审理认为,交房时房产公司未能及时开通天然气违反购房合同约定,判令其按合同约定赔偿李某夫妇违约金9000元。
2012年5月,李某夫妇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产公司应当在2013年5月28日前交房并承诺水、电在交房时达到使用条件,电话线路、有线电视线路、燃气线路安装到户内,由买方申请开通。并约定了房产公司违反上述约定应按日支付原告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李某夫妇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房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2013年5月28日前交付了房屋。但李某夫妇认为房产公司交付房屋时燃气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并以此为由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违约金9000余元。
合同瑕疵履行的责任承担
本案件属于合同法上的“合同履行瑕疵”。履行瑕疵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但其履行存在瑕疵,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致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的情形,主要表现为合同的迟延、加害、受领履行等。
关于瑕疵履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一百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在房屋买卖中,因为经济的弱势,购房者在合同中往往容易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广大的购房者一定注意对房屋买卖合同内容的辨识,有问题及时与开发商沟通,如若还不能解决就要及时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