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不慎轧死儿子
郭某开车不小心轧死了自己的儿子,悲痛交加之际,向保险公司索求赔偿遭拒。保险公司以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主张免责。郭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去年10月24日下午2时许,郭某在修理重型自卸货车时,小郭在一旁玩耍。结果,郭某移动货车时,不小心轧到了儿子,致其身亡。交警认定,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郭某的货车曾以挂靠的渣土运输公司的名义投保了12.2万元的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等险种(含不计免赔条款),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今年3月4日,崔女士以其丈夫郭某、渣土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向瑞安法院起诉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小郭系郭某之子,属于免责条款约定的“及其家庭成员”范围,所以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全部免责。法院认为,该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格式免责条款发生效力的前提是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但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尽明确说明义务,该格式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日前,温州中院维持了瑞安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由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8万余元,孩子父亲负担案件受理费。
险企依格式条款拒赔
案件中保险公司依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约拒赔的请求,遭到法院的驳回。那么,何为格式条款,签订格式条款有何注意事项呢?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而对于如何进行明确说明,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公司要对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本案中保险公司因未尽到说明义务,故无法依格式条款主张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