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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13万元礼物到底谁来买单

张荆律师     2015-03-20 阅读: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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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某网报道一对夫妻在结婚一年多后,女方因对男方的工作、生活习惯等多方面表示不满,于是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要求女方赔偿恋爱期间所赠礼物的对等金额...



近日,某网报道一对夫妻在结婚一年多后,女方因对男方的工作、生活习惯等多方面表示不满,于是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要求女方赔偿恋爱期间所赠礼物的对等金额。双方于大学时期恋爱,毕业两年后结婚,这样算来双方的恋爱时间并不算短,女方提出离婚后男方便列出了一份礼物清单,包括:巧克力、手机等价值不等的礼物,总计价值竞有13万多元……

随后该网记者做了一个“分手是否应退还礼物”的调查,28位接受调查的人4人表示支持,17人表示反对,另有7人表示视情况而定。恋爱期间互送礼物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也被大多数认为是培养感情的一种方式,如果分手后即要求全部返还确实有悖常理。

从法律角度分析:我国婚姻法确实有关于退还婚前所赠财产的规定,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彩礼”,当然退还彩礼也应是存在一定条件为前提的: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上述案例中所列的价值13万元的礼物清单与司法实践中婚前给付的彩礼还是存在一定差别的。赠送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而一般的赠与不会带有什么特殊目的;当事人赠送彩礼并不一定是完全出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习惯。因此,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 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习俗不断延续的国度里,尤其是结婚这件头等大事上,彩礼问题基本上是不能逾越,由此也便引发了不少法律问题。

据了解,基层法院近年来受理关于主张退还彩礼的案件也逐渐增多。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也不乏一些当事人表示要求对方退还恋爱过程中受赠的贵重礼物,类似房产这类价值较高的财物,法院会支持退还。案例中的当事人一方5年期间分别赠送的礼物不仅不属于彩礼,而且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实际共同生活,且并未因赠送礼物影响男方正常生活水平,根本不符合婚姻法关于彩礼退还的规定。所以,如果双方离婚,男方的主张在法律上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抛开法律角度,假设法院判决二人离婚,支持男方返还相应礼物价款的主张,势必又会掀起一阵婚恋观的“变革”,热恋中的男女,受赠一方时刻要警醒自己:“我只是这份礼物的占有权人,所有权从未转移”,那么这份纯真的感情在车、房的压力下是不是又背上了一份沉重的心理负担呢?

当然,有网友表示“13万元礼物清单”只是男方想挽留妻子的一种方式,并不是真的让女方为此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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