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继承权是一项权利,必须由已出生的人来享有,可是被继承人遗留在这个世界的未出生的孩子也需要保护,那这未出生的孩子是否享有继承权呢,即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专业的遗产继承律师将为您详细解读:
1、首先需要明确,胎儿不享有继承权。
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未出生,所以没有继承权,但是有继承利益。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这是对胎儿继承利益的确认。从继承开始以后到分割遗产时,胎儿虽然没有出生,成为现实的权利继承主体。因此,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法律为他虚设了主体位置,保留他应继承的份额,是符合我国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的。
2、继承法赋予的胎儿继承利益是有附加条件的。在分割遗产时,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也就是把胎儿拟制为享有特留份额的权利人。保留的应继份额的数额,通常应理解为以能够满足该胎儿出生以后,至独立生活时为止的生活必需为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到被继承人遗产的数额,其他继承人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等情况。
3、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应继承份额,是继承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如果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没有为胎儿保留应继份额,或者为胎儿保留的遗产数额过少,则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数额中,按比例扣回适当的遗产数额。
4、需要注意的是,胎儿可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如果胎儿出生(活体),那么婴儿就依法取得了继承权。如果流产或胎儿出生时为死体,那么胎儿丧失继承权。如果胎儿丧失继承权,那么特留份就回归到继承刚刚开始时进行分配。
专业的遗产继承律师提醒您:被继承人一旦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妻子和尚未出生的孩子往往在遗产继承中处于弱势,尤其是胎儿由于其尚未降生而其应得的合法的继承利益非常容易受到侵害,所以必要时应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