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迟到被罚钱
上班迟到被罚款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能否做出这样的规定,该规定是否具有合法性?
2012年5月,因为两次开会迟到,小甘被饭店扣掉了200元的工资。2014年4月,小甘在饭店的合同就要到期,他打算不再和饭店续签合同。即将离职,他在和饭店协商讨回200元扣款无果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要求饭店返还他被扣掉的罚款的申请。
对于职工小甘的申诉,饭店觉得自己的罚款并没有错,开会不迟到是饭店的规章制度,而且职工小甘在进饭店时就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规定,本人未能履行职责,导致饭店物品缺失或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愿意接受公司按对等损失的两倍予以罚款。
经过了解后,仲裁委员会做出了裁决。仲裁委审理认为,根据现行法律,企业丧失了罚款的权力。而且该饭店制定的规章制度也未通过职工集体讨论并公示,故裁决支持小甘的申请请求,让饭店返还小甘200元。
企业是否有权罚款
根据相关法律,企业的罚款行为是不合法的。企业滥罚款、以罚代管的现象会损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引发劳动争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因此,用人单位无权直接对职工进行罚款,企业的多数罚款均是无效的,职工有权不予支付或讨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