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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期刊第17期 员工收款,单位担责

邢珂铭律师     2015-03-20 阅读:137

邢珂铭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8600925523

公司顾问专家,民商事资深律师。专业研究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现为中国规模最大、专业服务能力最强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邢律师从业近十载,数百成功案件...

导读 员工收留学款后失踪 留学公司担责退款津桥公司员工高某在收取了段某母子高额留学费用后失踪,市一中院日前判决津桥公司退款。段某起诉称,2009年2月15日,她与津桥公司达...



员工收留学款后失踪 留学公司担责退款

津桥公司员工高某在收取了段某母子高额留学费用后失踪,市一中院日前判决津桥公司退款。

段某起诉称,2009年2月15日,她与津桥公司达成女儿李某“自费出国留学委托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她在津桥公司工作人员高某的安排下,于2009年8月25日将4200欧元汇至高某指定的德国账户:ZHENG Kunst & Kultur GmbH。2010年1月底该津桥公司告知她高某失踪,而合同中的义务未予履行。因此,段某起诉要求津桥公司退还费用。

津桥公司则辩称,由于段某没有将学费按照上述方式交给津桥公司,而私自交给了津桥公司的员工高某,造成所申请的学校最终没有收到学费、津桥公司也无法收回学费的不利后果,故不同意段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津桥公司作为一个专业的留学专业机构,对工作人员的选任具有一定的责任,段某起诉要求津桥公司承担相应损失,合法有据,并判决津桥公司给付段某学费及手续费损失四千二百欧元、银行电汇损失人民币二百元、保险损失费用人民币一千零四十五元、文印费用人民币一百一十元。

律师说法:

由于公司员工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并收取相应的款项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即便是公司没有收到款项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于款项的收取,公司应该严格把关,尽量采用非现金方式收取。出现类似情形,公司可以选择向员工索赔的方式追缴,若员工涉嫌职务侵占,公司可报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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