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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还可以退回吗?

张亚芝律师     2015-03-20 阅读:120

张亚芝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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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各大卫视的相亲节目如火如荼的上映,像《非诚勿扰》、《谁能百里挑一》这样的荧屏相亲节目备受年轻人的关注,收视率不断攀升。各大婚恋网站推荐的靓男才女经过台下的...



近年来各大卫视的相亲节目如火如荼的上映,像《非诚勿扰》、《谁能百里挑一》这样的荧屏相亲节目备受年轻人的关注,收视率不断攀升。

各大婚恋网站推荐的靓男才女经过台下的持续关注和短暂的台上表演“成功牵手”从此告别了单身生涯。

由此越来越多的单身人士想通过登上电视台寻找自己的如意伴侣,开启恋爱旅程。“成功牵手”无疑值得祝福,但是牵手后能否顺利走进幸福的婚姻生活还有待双方进一步相处和了解。紧靠短时间的了解就草率的选择婚姻或许带来的是一场两败俱伤的法庭对抗。

 

王某,32岁,算是大龄青年的代表,经过亲戚朋友的多次介绍都没有找到合适的女朋友,在家人的一再催促下王某选择了某电视台的一档相亲栏目,想通过一展才华觅得有缘人,王某心想即使不能当场“成功牵手”也能获得一些粉丝的关注。

没想到在录节目的现场王某的表现让赵某为之心动,现场互动后双方也表示互相欣赏,希望能够继续交往。

自节目录制完毕后两人仅相处三个月即选择了“闪婚”,因双方已属大龄青年,所以此举也得到了双方父母的支持,按照习俗王某给付赵某10万元彩礼,并赠送了价值3万余元的首饰。

婚后王某和赵某夫妇二人与王某父母共同居住,起初的一段时间一家人相处的还算和谐,但是随后双方生活习惯的不同逐渐暴露,由小吵变成大吵,最后演变成冷战,期间王某生病赵某作为妻子仍是漠不关心。

在结婚仅半年的时间王某以婚前了解不够、没有感情基础为由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赵某解除婚姻关系,并退还给付的10万元彩礼及所赠礼物。

法院审理时赵某表示不同意离婚,由于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首次起诉离婚如一方不同意离婚,则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判决生效后双方关系并未好转,且赵某一直住在娘家并未对挽回婚姻作出努力。分居一年后王某再次起诉,仍主张原来诉讼请求。

 

庭审中王某表示愿意离婚,但是不同意退还彩礼等费用,王某则认为还钱所赠赵某之物也属彩礼性质应与10万元现金彩礼一并退还。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其他退还彩礼的法定条件。经过法庭多次调解王某表示愿意放弃上诉主张,最终调解离婚。

无论婚恋观念如何变更,结婚时男方送彩礼,女方送嫁妆的习俗一直再延续着,彩礼的数额不断上涨,因彩礼引发的官司也逐渐增多。关于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目前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给付其实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是一方为了缔结婚姻而采取的行为。案例中的情形不符合退还彩礼的法定条件,所以王某的主张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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