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提高
北京市统计局:2013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9516元,月平均为5793元。相比2012年增长超过百分十。经济补偿金三倍上限变更为:17379元。
2、关于调整北京市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14〕2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8.05元、每月不低于140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8.97元、每月不低于156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2元/小时提高到16.9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36.6元/小时提高到40.8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3、社保缴费平均工资基数调为5793元,各险种基数调整
2014年度北京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上限调至17379元,比去年提高了1710元。
各项社保缴费的下限亦有所变动。其中,以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调整为5793元,比原先的5223元上调了570元。养老险缴费基数下限提高228元。据市社保中心表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调整后,这两个险种的缴费工资基数最低不能低于2317元,比去年的2089元提高了228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调整后,这三个险种的缴费工资基数最低为3476元,比去年的3134元提高了342元。
自此,北京市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皆以公布完毕,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也将上调。企业在执行经济补偿和工资支付、保险缴纳过程中务必遵循新公布的数据,否则,将有面临劳动争议纠纷的风险。
北京邢珂铭律师
企业微信号:xls18600925523
电话:18600925523